信贷调查环节中,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调查环节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违反规定对未经有权调查部门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查环节中,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议环节中,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议环节中,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合议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议环节中,贷审会(合议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议环节中,未按规定实行计票或虚假计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信贷审议环节中,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