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人员在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准失去安全保护。( )
座式登高板作业人员应先扣安全带,后坐进吊板,再按作业的程序操作。( )
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冲击眼护具、焊接护目镜、焊接面罩、防尘口罩、阻燃防护服等劳动防护用品均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
从事登高作业前禁止饮酒。( )
高处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将挂钩挂在牢固可靠的构件上。( )
《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从业人员应该依法履行遵章作业、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隐患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从业人员工作过程中可以不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和特种作业职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已于2002年5月24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