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产领域内,法律地位最高的是《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劳保用品属于个人行为,生产经营责任者无权干涉。
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主体必须是事故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担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关键地位。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不得自行停止作业。
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时,可以不等待命令即行断开电源,但事后应立即报告领导。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只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就能上岗作业。
本质安全型设备就是质量可靠的设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已于2010年5月24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是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年龄越大越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