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许可管理包括作业许可的范围界定、申请、批准、实施、取消和关闭,以及作业许可证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吊装作业、Ⅲ级高处作业、用电设备在5台(含5台)以上的临时用电作业、3m及以上机械挖掘作业、长输油气管线和轻烃试压及吹扫作业等情况由属地单位负责人或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
取样应当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受限空间内),应当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和相对独立的空间进行检测分析。
作业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作业现场照明使用合适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者破裂。
作业现场照明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当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作业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检查
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当清理干净。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
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当完好。
对所有的特殊、非常规作业场所推广使用视频监控和违章行为智能分析技术,实现作业过程全过程智能化监控。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加强作业活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同一作业区域应当尽量减少交叉作业。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作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应专项培训,考试成绩90分及以上为合格。
作业监护人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当正确佩戴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