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工艺,具体目录由()制定并公布。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煤矿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排水、排土等主要生产系统和防瓦斯、防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火、防治水、防尘、防热害、防滑坡、监控与通讯等(),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管理和技术要求。
井工煤矿应当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爆破工作由()承担。
煤矿企业应当()对露天煤矿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价,评价范围应当涵盖露天煤矿所有边坡。
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职救护队;不具备设立专职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邻近的专职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书面报告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查处的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结果。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未依法取得()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依法查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编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恢复生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