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洗钱风险管理的人力资源保障。
任何洗钱风险事件或案件的发生都一定会带来严重的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并导致客户流失、业务损失和财务损失。
约见谈话是中国人民银为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的约见其高级管理人员就重要反洗钱工作事项进行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法人金融机构有条件配备专职人员的,不得以兼职人员代替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占全部洗钱风险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70%。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资源配置应当与其业务发展相匹配,配备充足的反洗钱风险管理人员。其中反洗钱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有2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历的专职洗钱风险管理岗位人员。
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移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在反洗钱现场调查结束时,调查组应当及时撤离金融机构现场。
调查人员在实施反洗钱调查时,向被调查机构出示调查通知书,就是表明该合法人员是在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个人行为。
调查通知书是法律规定的反洗钱调查的核心形式要件,是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正式产生行政法律关系(调查权和配合义务)的基础。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