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询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监察法》规定,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监察法》规定,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在全国范围内通缉。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判断是否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监察法》规定,需要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负责人审批。
《监察法》规定,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出于调查需要,可以不通知被调查人家属。
《监察法》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察法》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
《监察法》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市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监察法》规定,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本行员工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以及纪律处分、职位处分、经济处理等内部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等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