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援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应急救援无关的工作,不得挪用紧急避险设施内的设备和物品。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3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200m。
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必须实行标准化、军事化管理和12h值班。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6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可兼它用。
煤矿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救援指挥部,矿山救护队指挥员任总指挥。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基本因素。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者其他用途物品替代。
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上一级技术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