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当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 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 )。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和三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 )。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 的占 地面积总和不大于 2500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 小于( )。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 加计 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定时,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与中庭 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 )防火门、窗。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其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 间应 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 )。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其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 防 火门。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 用步行 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 步行 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 )。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 用步行 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 件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 )。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 用步行 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耐火极限不 低于( )的实体墙。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 用步 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 用步行 街进行安全疏散时,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 且自然排烟 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 ) 和其 他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