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凭证》为中英文对照,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底,第二联交被收缴人,第三联送交当地人民银行。( )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使用《假币收缴凭证》。( )
《假币收缴凭证》按收缴的币种,分为本币假币收缴凭证和外币收缴凭证两个种类。( )
办理现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时应当向假币持有人开具假币收缴凭证。( )
持有人不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发现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或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
收缴的假币,可以再交还给持有人。( )
在持有人要求验看的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将收缴的假币交予持有人验看。( )
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办理业务发现假币时,假币持有人可以不将假币交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 )
银行业金融机构柜面收缴真假拼凑币时可将真币部分退回给客户。( )
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已收缴的假人民币退还给客户。( )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应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
每月初,报送行在携带假币实物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假币解缴业务前,须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发送假币信息电子比对文件。( )
县域银行清分中心发现假币应于每月20日前解缴到当地人民银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