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受理申报的( )部门备案。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 )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有关( )应当熟悉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劳动者安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知识。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 ),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 )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 )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职业卫生知识,遵守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及其用品;发现( )时;应当及时报告。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 )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 ),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