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证党的( )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 )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基本要求,对案件认真审理,提出审理意见。对于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对主要事实和证据直接进行复查核实
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 ),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 )人主办。
本规定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 )。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全面( )、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组织处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 )要求,严肃处理对党不忠、从政不廉、为官不为、品行不端等问题,督促领导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 )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 )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工作不作为,( )、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 )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为推动发展出现无意过失,后果影响不是( )的,以及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组织处理。
违反中央( )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