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和太湖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
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所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的事实依据。( )
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开发旅游资源项目应当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经批准。( )
根据《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域面积、水文、利用状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水域监测体系,每两年开展一次水域调查评价,评估水域保护状况,向社会公布。相关调查监测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部门共享。( )
根据《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水域及其岸线资源总量管理、全面节约集约利用和违规退出制度,严格占用补偿和节约集约利用机制,限制高消耗低产出的水域岸线资源利用项目。( )
根据《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域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犯罪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重点环境问题联合调查处理办法(试行)(苏环办【2018】214号)中规定环保部门需要通过污染场地调查及污染物检测,水、大气环境监测,确定污染因子,组织全面排查相关企业环评制度执行、现场环境管理、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达标排放、周边环境等,追踪溯源,快速锁定污染源,及时出具检测鉴定意见,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技术支撑。( )
根据《二十二、 关于强化环境执法的十项要求》,及时高效是指进一步提升执法敏锐性和行动力,做到耳聪目明、反应灵敏,从速从快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环境诉求。全面提升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和认定、听证和告知、处罚决定制作和下达、信息公开和报送等各环节的工作效率,进一步缩短办案周期、提升执法效果。( )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应用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8〕447号)》,合理配备移动执法装备是正常开展移动执法工作的前提,生态环境部和我厅对移动执法装备配备数量都有明确要求。为确保移动执法装备的正常使用,根据各地上报的一线执法人数,我厅按2人一套再加20%的机动余量核定了各地必须配备的装备基数,各地在此基数上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增加。(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92号)》,执行监督是指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执法。( )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9〕292号)》,计划外执法是指对临时发现、紧急交办的环境违法线索开展的现场调查和执法。日常调研、检查、指导等活动不在执法任务之列。( )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的工作较多,其中有一条是: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
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一)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VOCS、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 (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氨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按事权分级管理原则,国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管理,省本级建设的空气自动站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省控空气自动站)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的空气自动站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