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采样采样点数目的确定。
职业卫生评价依据有哪些。
职业健康是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基础和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劳动者健康福祉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十四五”职业病防治主要指标中明确“省级至少确定一家机构承担粉尘、化学毒物、噪声、辐射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工作”。()
“十四五”职业病防治主要指标中明确“95%的县区至少确定1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审批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后应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内容应全面,应包括对合法合规性、资质能力、资质条件、技术服务报告交付时间等的评审。()
原始记录划改应规范,采用杠改方式,并由划改人签字或盖章。()
设备档案内容齐全,至少包括购置凭证(特殊情况应有证明材料)、验收、核查、检定或校准、期间核查、维修维护、使用记录等资料,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为现场采样和实验室分析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