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 级教学事故(重大), Ⅱ级教学事故(较大),Ⅲ级教学事故(一般)。 ( )
在教学组织实施及管理类事故中,对学员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 )
在教学组织实施及管理类事故中,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达 4 课时并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 )
在教学组织实施及管理类事故中,非不可抗力,培训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 60分钟的,属于Ⅰ级教学事故。 ( )
在教学组织实施及管理类事故中,在教学活动中,擅自离开教室或实训场所达 45 分钟,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 )
在教学组织实施及管理类事故中,未按培训规范授课,擅自删减教学内容或教学课时达4 课时及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 )
实训准备不足,未按要求提前准备实训设施设备,导致实训课程中断 45 分钟,属于Ⅱ级教学事故。 ( )
在教学活动中,因指导缺失、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等失职行为,造成学员受伤必须就医的,或造成财产损失(价值 5000 元以下,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属于Ⅲ级教学事故。 ( )
在教学活动中,可以接听拨打手机、进行聊天、听耳机、看书报等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
培训师如有紧急情况要处理,可以自行安排无证或不合格培训师承担教学任务。 ( )
培训师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籍、信息、成绩等各类证明。 ( )
不允许培训师无正当理由或未经中心审核批准擅自未完成年度培训计划。 ( )
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参加考试的,培训师可以主动申请担任考评人员。 ( )
作为执考人员,可以擅自涂改学员考试试卷题目或答案(含机考试卷或答案),使学员考试结果合格判定发生变化。 ( )
作为执考人员,可以根据考试当天的情况,灵活更改考试地点或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