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终止计算
C、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再次调解,直到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D、
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E、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