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请人依照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B、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C、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以上规定有权处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中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制定机关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出书面答复;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
D、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相关条款合法的,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一并告知;认为相关条款超越权限或者违反上位法的,可以直接判定该条款违法
E、
依照规定接受转送的行政机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