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不再贴花
B、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C、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D、
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E、
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