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B、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5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C、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和业主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D、
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E、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