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等人网络犯罪 苏某,男,1 983年10月生,精通电脑,熟练使用QQ、MSN、微信等网络通信工具。 事实一:苏某在网络世界告知网友自己是女生。201 3年6月有一男网友张某与苏某结识,聊了几天后,张某表示要“追求”苏某,苏某当即表示同意“交往”。在一周“甜蜜恋爱”后,苏某表示需要照一套超级写真集寄给张某,但经济紧张,张某随即汇款l万元给苏某。苏某花1万元拍下个人写真。张某之后上网每每问及此事,苏某不甚反感,随之将自己拍的写真发给张某,张某知道苏某是男的后,气不过要求苏某返还1万元,苏某说:“我也没说我就是女的,我说拍写真,这不给你写真了不是?” 事实二:2013年4月苏某与其发小郭某共谋在网上以香港“六合彩”摇出的号码组织他人竞猜赌博,四处联系购买人员并约定按1:40比例进行赔付,至201 3年7月5日被抓,苏、郭2人共组织“六合彩”赌博32期,涉赌金额人民币66万余元,获利人民币5.5万余元。 事实三:苏某与朋友赵某从一小批发市场购进速冻鸡,明知是一村庄病死的鸡仍开网店进行销售,邀请并告诉其同学朱某、郑某作为网店客服联系买家,1周后销售款共为7万元,之后购买者陆续出现食物中毒现象,警方介入并控制了4人。 事实四:苏某是黑客,一日攻破某电信公司防火墙进入该公司的后台操作系统,对日常运作的参数进行篡改,以致该公司运营下的若干用户通讯系统瘫痪,造成经济损失2万元。此外苏某还发现仇人田某在公司也有开通电信业务,于是获得田某的账户和密码后,多次用此账号上网,给田某额外增加电信资费3500元。 事实五:苏某是微博大V,粉丝千万。他与李某有仇,为报复李某,他在微博声称李某多次去豪华酒店开房嫖娼,该微博发出后迅速传开,他的粉丝纷纷转发此微博,3小时后转发达6000余次。 【问题】 1.根据事实一,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苏某最后的辩称是否成立? 2.根据事实二,苏某与郭某2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3.根据事实三,苏、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4.根据事实四,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5.根据事实五,苏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甲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连年亏损。2012年8月在明知没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甲公司经决议要向银行贷款用于发放工资和偿还债务。甲公司总经理张三指使主管人员何某伪造了几份虚假的经济合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银行的信任,并促使银行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事后,甲公司怕被银行发现真相而收回贷款,于是通过某非国有乙公司的账户将这笔款项换成外汇转移至澳门,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20%向乙公司支付“手续费”。乙公司明知该资金为甲公司诈骗犯罪所得,仍然同意为资金转账提供账户。乙公司在收取“手续费”8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00万美元以预付款名义汇往甲公司在澳门的账户。事后,由于甲公司无法偿还贷款而导致东窗事发。经查明,乙公司为郑某设立的金融咨询公司,从2004年设立至今郑某一直都伙同自己大学时期的金融系同学何某(非金融咨询公司员工)帮助一些公司将资金转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金融公司的主要收入都来自这些“手续费”。其中有证据证明,乙公司曾经帮助丙公司(黑社会老大钱某用来隐藏其黑社会组织犯罪而设立)将犯罪所得的钱财换成外汇转移至国外。郑某被抓获后,承认了自己及何某的所有罪行,并且揭发钱某曾经因为其情妇想要脱离钱某,就将其情妇用药迷晕卖至越南,查证以上揭发属实。 问题: 1.甲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如何定罪处罚?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2.对于张三应当如何处理目前有几种理论?请说明理由。 3.何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4.乙公司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是什么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 5.郑某与何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对于郑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甲、乙组织卖淫案 被告人:甲,男,35岁,某歌厅经理。 被告人:乙,女,35岁,某歌厅副经理,甲之妻。 2010年10月,甲、乙共同开设了某歌厅。歌厅开张后,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某日,甲、乙得到某人“点拨”,决定在歌厅开展“特殊服务”。后甲、乙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称为歌厅经营需要,欲招聘若干名性情开朗、容貌靓丽的女性。招聘广告刊登后,有几十名女性前来应聘,甲、乙从中挑选了20名。其后,甲、乙对这些女性开展“上岗培训”,要求她们服务要热情、周到、细心,必须满足顾客的一切要求;顾客给的小费必须如数上缴,上缴后由歌厅按15%的比例返还。听完甲、乙的训导后,20名女性方知上当受骗。此时,有人准备反抗。甲、乙见状即商量要杀一儆百。于是,他们挑选了其中一名女性,强行让其先为甲“服务”。该女誓死不从,甲、乙遂当众将该女捆绑起来,由甲强行奸污了该女。之后,仍有一女不服,甲、乙又动手将该女毒打一番。因慑于甲、乙淫威,众女从此不得不听从甲、乙摆布,每天接客卖淫。甲、乙为了迎合某些客人的需要,而引诱了两名不满14周岁的初中女生接客卖淫。另外,甲、乙还组织了一批男青年向同性卖淫。 【问题】 1.甲、乙构成何罪? 2.对甲、乙是否应数罪并罚? 3.假设有被告人丙,丙是某歌厅保安,一直在该歌厅充当打手角色,其职责主要是阻止嫖客闹事,防止服务小姐逃跑。问:丙构成何罪? 4.假设有卖淫女丁,丁在某歌厅服务数月后,染上了严重性病。为了不耽误生意,丁明知自己患病,仍每天接客。丁是否构成犯罪? 5.假设有嫖客戊,一日戊到歌厅寻欢,提出希望能找个小点的即未满14周岁的小姐陪他。后甲、乙让一名实际已满15周岁,但看上去年龄很小的卖淫女去陪戊。戊于是同该卖淫女发生关系,并在后来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嫖宿该女。问戊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6.假设嫖客戊嫖宿一女孩,该女孩体态丰满,举止成熟,以卖淫为业,对别人都称自己已经19岁了,而实际该女还未满14周岁,戊是否构成犯罪?7.甲、乙组织男青年卖淫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8.如果有一庚某从外地骗来两名年轻女子,明知甲、乙的歌厅开展特殊服务,还将这两名女子卖给了甲、乙,后这两名女子被迫从事卖淫。庚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田庄某诉范某离婚纠纷案 庄某(女)、范某皆为江宁市龙湾区人,2004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5年生育一子,2006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范某分别于2010年7月3日、8月2日打伤庄某,两次均为轻微伤。至2010年8月4日,以范某的名义在银行的夫妻共同存款为16万元,后被范某全部领取,部分用于家庭开支。2010年9月,双方前往高新区打工,后二人感情不和,范某于201 1年7月独自迁往胶东区。庄某曾于2012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二人和好,法院记入调解笔录。不久后,二人再次爆发矛盾,庄某于2012年9月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年后,庄某第三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准予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16万元;(3)赔偿庄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开庭后范某经传唤拒不到庭,仅范某全权委托的代理人到庭,该代理人称:范某不同意离婚,他从未殴打过庄某;16万元的存款全部用于补贴家用;范某不同意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庄某未能举证范某家暴的事实,不能认定双方感情破裂,遂判决不准予二人离婚。庄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书面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故以案件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发回重审。 【问题】 1.庄某第一次起诉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2.请指出本案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假设你作为本案法官,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 4.试拟写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或范某答辩状。
孔某诉聂某归还房款案 201 1年7月20日,家住本市东城区的孔某与西城区的聂某订立合同,将孔某位于西城区的一栋刚装修好的房子低价转让给聂某,聂某于一周内付款。 10天后孔某见聂某仍不付款,于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后来法院查明7月23日聂某已不知去向,故驳回了孔某的申请。后因孔某出外做生意,所以暂时将此事搁置。 201 3年8月孔某回乡,见聂某仍未回来,于是以该住房由聂某夫妇共同使用为由,以聂某之妻刘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偿还所欠房款。与此同时.刘某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聂某离婚,法院将两案分别受理。审理的过程中,聂某的父母来到法院声称聂某有间歇性精神病,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所以无法对自己的买卖行为负责任,而且刘某在婚前并不知道聂某患有该病。同时聂某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某辩解说,两年来该房子的墙壁已不同程度地发生涂料脱落现象,目前已面目全非。经查明,刘某所称属实。孔某反驳说该房子当时为东方装修公司负责装修,所以应当由装修公司承担一部分责任,故请求法院将东方装修公司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接受了孔某的申请,在案件继续审理的过程中,东方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问题】 1.孔某是否有权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假设聂某并未离开住处但对法院的支付令拒不接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聂某针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3.孔某是否可以刘某为被告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为什么? 4.孔某能否向法院申请宣告聂某失踪?刘某直接向法院提出的离婚之诉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5.对于聂某父母提出的申请,法院从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聂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并与刘某协商同意调解,则法院可以哪些方式结案? 7.东方公司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白云乐队、红土地出版社诉北 方艺术中心、江南音像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1 1年10月,甲市北方文化艺术中心与乙市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在丙市签订合同,约定由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曲目、进行艺术处理并解决有关版权问题,由音像公司制作发行名为“强者之歌”的60分钟歌曲录音磁带一盒。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歌曲12首在本单位进行艺术处理并制成母带。江南音像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由该公司工作人员黄伟等人去丁市文化馆请其协助制作磁带,文化馆派职工李荣国等人参与制作,事后,江南音像公司付给丁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和劳务费。该磁带后在戊市、己市发行。此后,白云乐队认为“强者之歌”中的第2.3两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第5、6、7三首歌曲版权应归其所有,二单位发现“强者之歌”署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出版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艺术中心和江南音像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法院于201 3年4月1 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此后连降暴雨,造成交通不便,直到5月1 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乐队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对判决表示不服,并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辞提出异议并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法院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就此结案。 【问题】 1.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原告向甲市人民法院起诉,甲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给乙市人民法院,甲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3.丁市文化馆李荣国等人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怎样? 4.如果一审判决作出后,江南音像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事先合同有约定,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解决版权问题,故构成侵权应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负责赔偿和道歉,这时二审当事人应当如何列明? 5.如果在二审程序中,江南音像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如何处理? 6.本案中,二审法院是否可以不制作调解书?调解是否已经生效?调解书是否已经生效?法院留置送达调解书的做法是否正确?
欣荣公司诉光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某市甲区欣荣公司与乙区光达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光达公司承建欣荣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厂房,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厂房施工过程中,欣荣公司与光达公司因增加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A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其后欣荣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法院受理了本案,光达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光达公司停止施工,法院未予准许。开庭审理过程中,欣荣公司提交了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会谈录音带和会议纪要,主张原合同已经变更。光达公司质证时表示,对方在会谈时进行录音未征得本方同意,其事先不知道欣荣公司进行了录音,而会议纪要无其工作人员的签字,故均不予认可。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欣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欣荣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称其与光达公司之间存在仲裁协议,法院对本案无诉讼管辖权。 二审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二审过程中,光达公司见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又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欣荣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欣荣公司考虑到二审可能败诉,故提请调解,为了达成协议,其表示认可部分工程新增加的工作量。后因调解不成,欣荣公司又表示对已认可增加的工作量不予认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若起诉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2.双方的会谈录音带可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为什么? 3.欣荣公司提起上诉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假设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应当如何处理? 5.对于光达公司提出的反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欣荣公司在调解中认可的增加的工作量,能否作为法官自由心证的基础?为什么?
孙某、王某诉甲出版社、黄某名誉侵权案 孙某为甲市A区文工团成员,在当地小有名气。201 3年2月,由甲市A区出版社记者黄某所著《孙某访谈录》一书在A区出版发行。该书内容涉及孙某婚姻家庭、个人情感、事业成就等方面,其中,书中重点描写了孙某与另一文工团成员王某的情感纠葛,且相关内容多以“她或孙某说”的描述方式出现。该书出版后,当地居民议论纷纷,其中既有对孙某事业成就的褒扬,亦有对孙某个人情感生活的负面评价。 孙某不堪舆论困扰,突发郁疾入院。后另一受害人王某独自起诉至甲市中院,要求被告停止出版并赔偿相应损失。甲市中院以本案为共同诉讼不能单独起诉为由,口头告知王某不予受理。 孙某康复出院后,二人共同向法院起诉。甲市中院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应由甲市B区法院管辖。甲市中院法院裁定驳回被告异议,被告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获准。 原告撤回起诉后,被告未遵循双方和解协议,故原告再次诉至甲市中院。法院受理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该合议庭认为该案在A区影响较大,遂将案件移送到A区法院。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言语不和,发生肢体冲突,被告将王某打成轻伤,被A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A区法院以本案须等待另一案审理结果为由裁定诉讼中止。因该案在当地影响较大,判决作出后,A区法院将判决书放置在法院公告栏供公众查阅。 【问题】 1.假设你作为孙某律师,你将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孙某利益? 2.原告撤诉后,法院如何处理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3.你认为本案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如何纠正?
201 3年5月,位于甲市A区的三苗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苗公司)与位于乙市B区的冷风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冷风公司)在甲市C区签订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冷风公司向三苗公司提供空调600台,由冷风公司送货到三苗公司的所在地甲市A区。 6月1日前交货,货到三苗公司的仓库后经验收合格立即付款。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于5月30日与位于乙市D区的快捷运输公司(由甲某等1 0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运送空调的合同,由快捷运输公司将600台空调从冷风公司位于乙市D区的仓库运往三苗公司所在地。运输公司就让其下属的第一运输车队负责此次运输。 5月3 1日,由张某负责的第一运输车队出发。第二天经过丙县时,运输车队一司机由于粗心大意,导致车、货均翻入河中,且将刘某停在路边的一辆桑塔纳撞翻,造成当时坐在车里的刘某9岁的儿子刘冰腿部受伤。车队负责人张某无奈,只好让其他运输车先行,他与肇事司机留在丙县将车捞起。其他运输车到达甲市后,三苗公司以空调只有500台为由拒绝收货。6月1 5日,三苗公司致电冷风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未果,于是6月1 7日,三苗公司将冷风公司诉至B区人民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冷风公司提出愿意进行调解,三苗公司不同意,法院认为基本案情已经查清,于是未征求三苗公司的意见便根据冷风公司的要求制作了调解书,后三苗公司不得不对调解书进行签收。调解书生效后,三苗公司越来越觉得法院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在调解书送达后第5天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问题: 1.如果B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冷风公司搬迁至C区,则B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该案件?为什么? 2.如果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时的管辖法院,三苗公司和冷风公司可以约定哪些法院管辖? 3.在知道是因为车祸导致空调少了1 00台以后,冷风公司打算起诉快捷运输公司,可以向哪些法院起诉? 4.刘某的桑塔纳被撞的损失以及对刘冰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原告和被告是谁? 5.如果合同签订后,冷风公司按照三苗公司的要求将货物送到了三苗公司的分公司所在地甲市E区,这时管辖法院有哪些? 6.假设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三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生更换,应如何处理? 7.法院所做的调解书是否合法?为什么? 8.上级法院收到三苗公司的上诉应如何处理?
2009年6月1 5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与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2月1 1日作出的(2008)黑民一终字第1 73号民事判决,基于新证据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 2月8日作出(2009)民申字第1 1 64号民事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本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鉴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 1 0年1 2月1 5日以(2010)民提字第63号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再审申请。 申诉人华隆公司在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同时,也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0年1 1月1 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决定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0 1 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2010)58号民事抗诉书后进行立案登记,同月11日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审查发现,华隆公司曾向本院申请再审,其纠纷已解决,且申请检察院抗诉的理由与申请再审的理由基本相同,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沟通并建议其撤回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撤回抗诉。再与华隆公司联系,华隆公司称当事人之间已就抗诉案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纠纷已经解决,并于同年4月1 3日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关于本案,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题: 1.华隆公司与宏阁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若不属于,应由何地法院进行一审管辖? 2.华隆公司能否选择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什么? 3.华隆公司应当在什么时间内申请再审?对于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要进行审查? 4.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后,除了提审这一审理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何种审理方式? 5.假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提审期间,华隆公司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能都直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理由裁定不予再审? 7.本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除抗诉外,是否可以采用其他监督方式?
材料: 秦某,男,30岁,高中毕业,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该公司同时也是利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如“7?23”动车事故发生后,故意编造、散布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的谣言。2个小时就被转发1.2万次,挑起民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编造雷锋生活奢侈情节,诬称这一道德楷模的形象完全是由国家制造的:利用“郭美美炫富事件”蓄意炒作,编造了一些地方公务员被要求必须向红十字会捐款的谣言,恶意攻击中国的慈善救援制度;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并将著名军事专家、资深媒体记者、社会名人和一些普通群众作为攻击对象,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近日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拉开序幕。2013年8月19日,秦某在沈阳被北京警方抓获,奉“谣言并非止于智者,而是止于下一个谣言”为圭臬的秦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和非法经营罪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时,北京警方根据公安部部署,结合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了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问题: 试就本案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权利界限、法律与自由、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600字。
论审判公开原则。
案情: 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在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后发生争执,江某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前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人死了没有?”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决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检察院,检察院则建议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又让胡某找公安机关。 问题:本案中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何不当?并说明理由。
案情: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件玉器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玉器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孙某,得款8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将该玉器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倒塌,有危及钱某的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支付。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玉器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玉器交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玉器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玉器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案情: 甲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乙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两公司于2013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乙公司,年租金为50万元,租赁期限为5年,乙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1日前向甲公司支付该年度房租。合同订立后,乙公司于2013年12月20日支付2014年度租金,并开始使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但因资金运转困难未能在2015年1月1日前支付2015年度租金。除该租赁合同以外,两公司之间无其他债务纠纷。2015年3月,甲公司多次致函催缴无果后,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督促乙公司支付租金。 问题: (1)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如果可以,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因公司经营不善,现资金运转困难,无清偿能力,请求宽限至2015年6月支付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乙公司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书面异议称,根据租赁合同,乙公司的装修款可以抵销租金,因此乙公司并未拖欠租金。乙公司的异议是否成立?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4)如果乙公司拒不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乙公司的书面异议被法院予以认可,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则后续可能发生的是?
案情: 2013年,罗贡机械加工部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约定由罗贡加工部按照图纸为方圆公司生产UV线设备机加工零件100件,价款30000元。2014年3月1日罗贡加工部将定作物如数交付给方圆公司。加工部到方圆公司催讨加工价款,吉祥设备公司在与方圆木业机械公司协商后,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000元、用途为加工费的支票交给加工部。加工部提示付款,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加工部索款无果,诉至法院。 另查明,方圆木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为吉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吉祥设备公司出具的支票上的签章人也是方圆木业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圆公司与吉祥公司在同一处办公地点办公。 问题: (1)罗贡加工部认为,加工部按照约定将定作物交付给方圆公司后,合法取得了吉祥公司为方圆公司代付加工费而签发的有效票据,且已给付对价,依据票据无因性的原理,吉祥公司理应按照票面文义所载向加工部承担票据责任。罗贡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什么? (2)吉祥公司认为,吉祥与罗贡并无业务关系,加丁费应由方圆公司支付,吉祥公司开出支票系由公司财务人员失误所致,故吉祥不承担责任。吉祥公司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理由是什么?
案情: 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丙股份有限公司,丙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甲企业持有丙公司40万股股份,乙企业持有丙公司20万股股份,朱某持有丙公司10万股股份,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丙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丙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王某,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万股股票,但是在转让给王某前,王某辞职,丙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1万股股票。丙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甲企业、乙企业和朱某,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张某持有丙公司6万股股票,张某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张某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丙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丙公司2万股股票,但由于周某没有看到丙公司的公告,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作出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丙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问题: (1)丙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丙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3)丙公司董事会对张某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甲企业、乙企业、朱某、丙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5)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为什么?
案情: 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作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据《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除没收走私物品的决定予以维持外,将罚款改为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15日的拘留。 问题: (1)陈某仍然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可不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如果陈某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共用题干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共用题干 根据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列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的说法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