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 )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 )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 ),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 )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 )。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启动( ),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 )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 )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 )、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监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储罐、槽罐车、管道、( )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对车辆加气前,应当核验( )使用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信息。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型燃气,应当由( )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