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 )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 ),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不得( )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 ),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 )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 )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 )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 )承担。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 )承担。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 )制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技术标准、规范。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的销售者应当对( )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地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