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许可证上注明的从事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内容、海上设施及水域范围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申请许可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内从事体育、娱乐、演练、试航、科学观测等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编制活动方案、安全保障和应急方案,并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涉及的海域范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从事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明确本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人,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凡按 GMDSS要求配备设备的船舶,应按GMDSS的规定执行。按现行遇险安全系统配备设备的 船舶,仍按现行遇险安全通信规定执行。(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凡核准设立的参与水上无线电通信的我国江、海岸电台、专用电台、船舶电台,必 须持有电台执照。(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填写电台工作日志的文字应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说明性内容可用汉字。 机上对话“R”代表本台,“S”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江、海岸电台工作日志由台长(或报务主任)每周审阅,特殊通信情况应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为维护空中秩序,严格通信纪律、保障通信畅通,交通部纠察电台负责全国水上 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上海纠察电台负责长江系统水上无线电通信的纠察工作,同时要求各电 台之间建立相互纠察制度。(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500kHz是莫尔斯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此外还用于呼叫与回答,和海岸电 台发送通报表引语。( )
根据《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凡在415—535kHz范围内进行无线电人工莫尔斯电报通信的船、岸电台 ,其呼叫与回答的频率一般为500kHz。必要时,回签的频率也可用呼叫电台指定的频率。( )
通电是指岸台对国内某一部门所属的船舶或岸台进行定时集体呼叫并发布通告性 电报的一种方法。通电分远洋、沿海、近海、长江和地方交通系统的通电。( )
只有在遇有非常特殊情况下,而船岸电台又无法建立直接通信联络时,经单位负 责人批准,才能盲发电报,并在电报备注栏内加注“BS”字样。( )
收报船台收妥盲发电报后,应设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给岸台收妥通知,岸台在接到 收妥通知后,或发报人要求盲发期限已满,才可归档。并及时通知发报人,必要时通知相关。( )
根据《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岸台收到国内、外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后,无论抄收情况如何,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和港务监督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传送给海安指和港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