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在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配备、安装( )等防范恐怖袭击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 ),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
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的服饰、标志,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视情况可以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视情况可以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较大以及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的单位、场所、活动、设施等确定为防范恐怖袭击的重点目标,报本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 )报告。
反恐怖主义工作( )、( )和( )、( )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 )、( )、( )。
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受到恐怖活动危害的各类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视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反恐法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但不需要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反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人大的命令,并根据应急管理部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
( ),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