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驾驶证。
2.18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中型客车驾驶证。
2.19持境外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只需要考试科目一。
2.20申请人在考试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但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仍然有效。
2.21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六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2.22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应符合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年龄要求。
2.2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2.24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2.25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2.26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驾驶证注销。
2.27现役军人(含武警)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也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2.28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29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2.30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2.31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