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2.32机动车驾驶人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2.33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但临时短途行驶的除外。
2.3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35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2.36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和救护车辆。
2.37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期内,可以在正式驾驶人监督指导下驾驶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2.38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39机动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记分予以清除。
2.40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2.41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2.42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但未被扣留、暂扣期间,可以驾驶机动车。
2.43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2.44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并由当事人自行销毁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2.1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