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2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
2.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并随车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2.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以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2.5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品牌、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6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道路交通安全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8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2.10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标准规定。
2.11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12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1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2.14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30日内,可以驾驶机动车。
2.15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