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A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盘点、A账。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财务部门应当A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单位联合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报批前处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购置方式配置资产。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