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2021版)规定,被责令改正目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根据《安全生产法》(2021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