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客户评级结果是综合授信和单笔授信过程中各级审查、审批人员的全部决策依据,是授信管理、授信定价、授信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客户评级流程中评级发起、评级复核与评级审核认定人员应执行岗位分离,相互独立的要求。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操作实施细则》规定,为农村商业银行授信客户提供保证责任的客户,不应按本细则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统一授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统一授信是指农村商业银行通过统一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对客户办理的融资风险总量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风险管理制度。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统一授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单一法人客户之间具有集团(关联)客户特征,在进行统一授信时,原则上按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的规定,综合考虑授信风险总量。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统一授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核定客户授信额度时,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农村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状况,核定各授信业务的分项额度。各类分项授信业务必须符合该项业务准入条件和管理规定,且分项额度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当一个集团客户需求超过一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时,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集团客户及关联企业统一授信管理操作实施细则》规定,授信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实行“一次核定,分次用信”,不得随意突破。
银团贷款的风险分类由代理行按照分类规则先行确定,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各参加行;参加行认为需要重新分类的,自行确定分类结果,但分类级别不得低于代理行的分类结果。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农商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农商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授权应当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做到不相容岗位的有效分离。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受权人应在授权期满10日内向授权人报送有关授权执行情况的报告。授权期间发生重大风险,应及时报告授权人。
《安徽农村商业银行系统信贷授权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农商银行信贷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其信贷人员超越授权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应视越权行为的性质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农商银行要定期或不定期换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行上门抽查核对,防止“三名”、“垒大户”等违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