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标语。(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不得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
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后,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就不具备监督管理的职责。(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有效。(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自事故发生起无效。(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
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 )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 )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