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主要过程记录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坚持把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