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 )的个人,根据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以共同犯罪论处。
2016年4月19日,由(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成立联合整治支付结算重大违法犯罪办公室的通知》。
对经公安机关书面确定的假名、匿名或从事非法资金结算的账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 )。
从2018 年4 月1 日起,对所有网点柜面新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自然人仅限( )和( ),实行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并由被告知人填写《开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涉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
自然人申请开立个人账户时,严禁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自然人应妥善保管自身名下所有账户,充分了解账户管理和使用风险,( )严禁银行账户。
严格落实受理终端管理和巡检制度,确保本机构布放的业务受理终端符合( )。
以下哪些业务不可以交由外包服务机构办理。( )
收单机构应持续强化风险监测,参照《网络支付报文结构及要素技术规范(V1.0)》(银办发〔2016〕222号文发布),确保特约商户( )等各项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的宣传字包括( )。
收单机构存在以下( )情形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各收单机构要严格落实( ),确保本机构布放的业务受理终端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
各收单机构在开展全面自查整改的同时做好线索收集,将发现的存在违规行为的外包服务机构和特约商户信息及时报送( )的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提升风险联防联控水平。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健全( ),组织从事收单业务的会员单位及时向相关信息共享系统报送和更新特约商户、外包服务机构信息。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对辖区内收单业务加强监督管理,重点对收单机构将特约商户( )等工作交由聚合技术服务商等外包服务机构办理的违规行为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
收单机构将“聚合支付”服务外包给聚合技术服务商,并经过其业务系统与特约商户相互传输交易信息的,应负责事先对其业务系统的( )等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