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由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负责。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但可以通过内部工作分工,确定其只负责部分。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事故的,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生产法》规定,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