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项目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在其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在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应设立相应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该部门或岗位是否独立,由贷款人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确定。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不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贷款人必须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合同约定专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账户的,仅贷款发放通过该账户办理。
项目贷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