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机场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需要适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其所属地区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当地地方人民政府备案。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民用航空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不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可以依据其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向我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可以依据其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向我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