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是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航空活动以及与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适用于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不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否另有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局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承运人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