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行政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查处下级行政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在行政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可以对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行政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以任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采取公告送达方式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行政机关对接到的行政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于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案件,也要采用书面笔录的形式履行对被处罚人的告知义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
本案调查人员也可以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记录员。
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在听证案件中,第三人亦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
违法行为人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应当从重处罚。
孕妇或正在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