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但对该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不得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得折抵相应罚金。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和证据,无需进行复核。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自行决定先行登记保存。
着装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不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时,必须有两名办案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申请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