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没收10000元以上非法财物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陈述、申辩时态度不好,行政机关可以酌情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属于限制财产流转的行政处罚可能是法院、检察院等非行政机关做出的。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履行告知程序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执法人员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00元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行政罚款的,按日增加5元钱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根据“罚缴分离”规定,当事人最迟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机关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临时人员依照法律生效的裁决,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