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唯一凭证。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就近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就近消纳。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电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使用绿电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电力消费中绿电最低占比。提升新型基础设施绿电消费水平,促进绿电()。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绿电消费比重,提升新增产业、新建项目、新建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以()或()为单位,充分利用当地水、风、光、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提高乡村用能的绿电比例。积极推动工业厂房、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建设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浅层地热驱动的冷热电一体化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绿电消费比重,提升新增产业、新建项目、新建园区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支持以县域或村镇为单位,充分利用当地水、风、光、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资源,因地制宜建设分布式绿色低碳综合能源网络,提高乡村用能的绿电比例。积极推动()、()等屋顶光伏建设和实施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因地制宜推广浅层地热驱动的冷热电一体化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推动配电网增容、线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规模化接入()、()的能力,推进电网运行方式向源网荷储互动、分层分区协同控制转变。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乡村地区等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推动配电网增容、线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规模化接入分布式电源、柔性负荷的能力,推进电网运行方式向()互动、()协同控制转变。支持工业企业、产业园区、具备条件的乡村地区等开展绿色低碳微电网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建设。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支持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开展产业化示范应用,推动绿电与终端冷热水气等集成耦合利用,宣传推广典型案例,推动全社会生产生活用电方式绿色转型。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智能化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绿电的电力消费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绿电的电力消费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鼓励通过市场化、智能化等手段,实现替代用能主要使用()的电力消费模式。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立足电力供需情况,以()为导向,拓展电能替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政策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完备、市场模式成熟、智能化水平高的电能替代发展新格局,科学有序推进电能替代。持续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气化水平。加快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终端电气化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重大民生工程终端电气化水平提升。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立足电力供需情况,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拓展电能替代的()和(),构建政策体系完善、标准体系完备、市场模式成熟、智能化水平高的电能替代发展新格局,科学有序推进电能替代。持续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气化水平。加快提高农业农村领域终端电气化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稳步推进重大民生工程终端电气化水平提升。
9.《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持续提升电能替代项目的灵活互动能力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实施电能替代新增电力电量应优先通过()满足,支持电能替代项目开展绿电交易、绿证交易,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占比,推动电能替代项目参与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鼓励电能替代项目通过负荷聚合商参与需求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