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中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便民化”要求,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市场营销(农电)工作要点和三大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北电营销〔2024〕89号)中规定,树立“抓创新就是抓发展、谋创新就是谋未来”理念,推进客户服务规范管理、业扩规范化标准化、优化电力营商环境、营 销数字化、客户侧全业务场景综合应用、购售一体化、计量采集能力和供电所服务能力创新提升。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卓越供电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北电营销〔2024〕135号)中规定,随着外部形势变化、科技发展和新技术推广应用,传统的业扩报装、抄表收费、电费核算发行、用电检查、计量采集等业务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工作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作业方式也向集约化、数字化、智能化推进。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卓越供电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北电营销〔2024〕135号)中,工作目标中的便捷高效方面,办电流程和环节持续优化,接电时长和成本持续压减,“电等发展”的承诺有效落实,电力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水平。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卓越供电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北电营销〔2024〕135号)中规定,夯实“省级核算+地市异常处理”模式。省级层面,负责各主体各交易品种政策规则研究、全量电费试算、电费结算、电费算法制定、审核规则迭代、智能核算、系统功能优化及政策性退补等业务;地市层面,负责现场依存度较高的业务处理,包括新装变更电费试算、示数复核、二次复核、非政策性退补等业务。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卓越供电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北电营销〔2024〕135号)中规定,加强欠费停复电集中监控,针对停复电异常问题开展工单式闭环管控,实现欠费停复电规范管理和工作效率双提升。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卓越供电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北电营销〔2024〕135号)中规定,优化省、市、县业扩报装管理层级,稳步推进现场服务属地化,加快客户办电速度,推广适应延伸投资界面下的业扩报装新模式,构建业扩全过程数智管控体系,持续优化电力营商环境。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65号)中规定,所称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是指供电企业直接、间接或者变相指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单位的公平竞争,侵犯用户自由选择权的行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65号)中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计单位的行为:通过批复不合理的接电点、隐瞒供电能力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单位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65号)中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指定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行为:要求用户或者施工单位对设备材料额外进行试验检测:影响用户或者施工单位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65号)中规定,供电企业要求用户委托其代建或者指定特定单位代建用户受电工程,不属于“三指定”行为。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用户受电工程“三指定”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2020〕65号)中规定,用户委托实施的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未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或者违反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特定设计、施工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不属于“三指定”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中规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管住两头、放开中间”总体要求,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中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中规定,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由现行的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