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依据《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2019年)规定:女职工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常务委员会和委员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细则》(Q/CSG2233001-2020)规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可聘请有关方面熟悉劳动保护业务的人员担任兼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细则》(Q/CSG2233001-2020)规定:人数较少的企业、生产部门可组成3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细则》(Q/CSG2233001-2020)规定: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投票选举推选产生。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细则》(Q/CSG2233001-2020)规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活动,三级单位工会原则每年开展两次,基层工会分会原则每季一次,工会小组原则每月一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规定: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细则》(Q/CSG2233001-2020)规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进行管理、业务指导和不定期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
依据《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年)规定: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监督行政按规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监督和协助行政落实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依据《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2001年)规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严惩职业危害,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张情况时,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向企业行政或现场指挥人员要求采取紧急措施,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如有效,即应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