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应建立防治煤尘爆炸制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井下探放水严禁使用锚杆机、 煤电钻等非专用钻机
开采范围内存在影响 安全生产的地表水体,应当建 立地面防排水系统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不用采取可靠的防御措施
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 建立雨季巡视制度
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 影响安全生产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
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经煤矿审批后执行。
监测达到或超过预警临界指标时,应按规定实施解危,经效果检验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冲击危险区支护范围、形式和强度符合规定;巷道断面缩小1/3 或局部锚杆(索) 崩断失效应及时扩修或补强支护。
冲击危险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明确规定人员进 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立管理站。
设备布置(存放)、管线吊挂、个体防护、压风自救系统符合规定。
采高大于3.0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设护帮板;采高大于3.5m时,需有防片帮伤人措施。
液压支架顶梁与顶板平行,最大仰俯角不大于7°;支架垂直顶底板,歪斜角不大于10°;支柱迎山角符合要求。
工作面支架(支柱)及超前支护需要编号管理,牌号清晰。
采煤工作面不能随意留顶煤、底煤开采,留顶煤、托夹矸开采时,应制定专项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