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70年海牙公约的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不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00分)
1970年海牙公约明确规定对劫机犯罪予以10年以上刑期的严刑惩治。 (.00分)
1971年《蒙利特尔公约》对“飞行中”与“使用中”的界定,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危害航空安全罪的基本客观要件。离开这一要件,危害航空安全罪就不成立。 (.00分)
普通旅客只需经机长同意,也可以进入飞行中的驾驶舱。 (.00分)
航空安全员在旅客登机前实施的保安检查,不需要填写客舱保安检查单。 (.00分)
发生与我国相关的劫机事件后,由国家处置劫机事件领导小组提出对事件的属性判断。 (.00分)
1963年东京公约全面规范了航空刑事犯罪的引渡问题,1970年海牙公约进一步加以完备。 (.00分)
我国民用航空器在空中被劫持,任何情况下驾驶舱内都必须保留至少2名驾驶员。 (.00分)
在我国,根据被劫民用航空器的降落地、停放地、飞行中所处管制区域等不同情况,应组成由当地政府、民航、公安武警、驻军有关单位、卫生等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 (.00分)
飞行中必须锁闭驾驶舱门,严防劫机分子进入驾驶舱。如劫机分子闯入驾驶舱,机组人员也要坚守岗位,必须保留两人以上操作飞行。 (.00分)
1963年东京公约是第一个对劫持航空器犯罪作出规定的国际公约,但它并不专门针对劫机犯罪。 (.00分)
制订1963年东京公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航空器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机长的责任以及各缔约国相互协助的责任等问题。 (.00分)
1963年东京公约安排的“第一降落地国——飞经国——飞机登记国”优先管辖顺序,比较成功地解决了航空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 (.00分)
1970年海牙公约是一个专门惩治劫机犯罪的国际航空刑事公约。 (.00分)
机组在每一次飞行前对反劫机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都要做好充分准备。 (.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