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申请或者举荐、开展调查取证、提出确认意见等工作。( )
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 )
对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见义勇为行为,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启动确认工作。( )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受理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者举荐,填写《确认审批表》,当场制作《受理回执》交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
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4小时内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制作《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交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
外单位移送的确认事项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接收。移送情况不用记录在案。( )
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受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合法、客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审批表》,经治安、法制部门审核后,报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
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决定前,可以不告知申请人或举荐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记录、复核并归入案卷。(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重大、复杂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
对复核申请,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及时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