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 )和( ),不顾个人安危,同( )作斗争或者( )的行为。
( )的见义勇为行为( ),适用《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 )或者( )签名,并妥善保管。
《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 )起施行。浙江省公安厅印发的《关于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公办【2009】89号)同时( )。
浙江省公安厅以往( )与《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不一致的,按( )执行。
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目的是。( )
复核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关( )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 )向当事人和原确认机关送达相关文书。
复核机关对复核事项进行复核后,认为原调查结果( )的,决定维持。
原确认机关( )的决定应当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并在三日内报送( )备案。
杭州市民甲因救助落水儿童向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确定见义勇为行为,派出所应及时填写( ),当场制作( )。
见义勇为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因见义勇为误工、诊疗期间,其( )一律不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 )、( )经费。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适用本办法。( )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