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申请人或者举荐人签名,并妥善保管,但不得拍照和录音录像。( )
上级公安机关接到指定管辖请求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
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的调查取证只需查明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存在。( )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以及难以重新取得的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无需审查,既可作为证据使用。( )
公安机关在作出不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决定前,应当口头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 )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可以采纳。( )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确认事项具体情况,分别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关文书。( )
确有见义勇为行为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送达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家属;制作《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告知书》送达举荐人。( )
见义勇为行为不能成立的,制作《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其家属、举荐人。( )
复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原确认机关提交原确认事项材料。( )
原确认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机关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将确认事项材料提交复核机关。( )
复核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关书面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和原确认机关送达相关文书。( )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嘉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记三等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
记功表彰奖励撤销后,由批准单位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并停止原获得记功表彰奖励的个人享受的有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