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公通【2022】54号)自何时起施行?( )
现行的《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适用区域?( )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 )的公安机关负责。
公安机关的哪个部门是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的主管部门?( )
公安派出所应当( )受理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请或者举荐。
对不属于本公安机关管辖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公安派出所应当在( )内报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确认事项通知书》,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并制作《移送确认事项告知书》交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外单位移送的确认事项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 )负责接收。移送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见义勇为行为的调查取证工作,由( )负责。
一般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应当在受理后的( )内完成。
见义勇为行为情况重大、复杂的,经(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举荐人。
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公安机关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内,持《见义勇为行为调查结果通知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事项的复核申请,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制作《申请复核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登记表》,( )受理。
《浙江省公安机关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 )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见义勇为确认工作的审核、复核工作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工作法律审核由公安机关哪个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