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发生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旅客,在结束本次旅行前最终按规定补票则不认定为失信行为。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接到失信人有关咨询来电时,如失信人的失信行为信息为其他铁路局集团公司站段录入的,应将失信人异议转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受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失信人的限制购票期限期满自动解除对其的购票限制。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铁路旅客信用信息记录期限,自失信行为发生之日起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可以继续保留。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站车工作人员应使用客运记录详细记录失信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住址、联系方式、乘车日期、车次、区间、失信行为、处理情况等信息,并由失信人本人签字。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限制铁路旅客运输领域严重失信人购买车票实施办法》(上铁客〔2018〕191号)规定,站车工作人员遇成人旅客携带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儿童共同旅行,且拒不补票时,同样作为失信人,并做好失信行为证据的采集工作。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车站、列车运输收入进款应遵守先结账后交款的原则,按日进行结账。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车站对按军运后付办理的客货运输,应使用专用代用票和“军运后付货票”。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发生运输收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须由责任者和责任单位承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部分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承担。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坏账损失是指因失职造成的无法收回的运输收入。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结账时出现短少款由责任者赔偿或以运输收入进款或找零款顶数滚欠。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结账时出现多出款,应当在当日列账上缴,严禁保留账外现金。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分为以印刷或打印形式体现的铁路纸质票据,或以电子数据信息形式体现的铁路电子票据。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是铁路收取客货运输费用的结算单据和运输企业核算运输收入的原始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篡改铁路电子票据数据信息。
《中国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财〔2020〕75号)规定,客货票据账及相关单据、票据整理报告等汇总原始凭证及数据信息保管5年。